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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,堤防上当受骗!
作者:天磊联信咨询 发表时间:2018-12-05 10:18


在互联网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,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是不断上升,较之传统金融犯罪相对单一的犯罪形态,互联网金融犯罪则更加的恐怖,为什么这样说,我们来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性。
 

一、犯罪手段隐蔽

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性质和互联网通信技术的特点,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犯罪整体上的隐蔽性、开放性和广泛性。与此同时,互联网所具有的资源配置去中心化的特征,无限扩大了一般社会主体遭受互联网金融犯罪侵害的可能性。

现实中,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开展正常融资行为的名义,精心设计和包装高收益理财工具和产品,一旦出现投资收益波动,便向投资者宣称这是正常投资都会有的不确定性,是市场风险所致,从而掩盖其违法犯罪的真相。投资者与融资者通常没有直接接触机会,仅凭网络平台投放的招投公告做出选择,对投资项目、投资回报等信息难以准确判断和掌握。
 

(二)犯罪数额巨大
 
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载体,信息网络工具的特点在于其信息的影响面不受时间、空间的限制,传播速度快,扩散范围大。互联网金融犯罪作案成本低,地域覆盖广,受众群体多。众筹、P2P 网贷等业态短期内就能聚集高额的资金,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的长尾效应,即使每个受害人损失资金量不大,但集资总量可观,致使一个很普通的互联网金融融资项目,一旦暴露出犯罪风险,其涉案金额往往过亿。近些年发生的投资理财产品类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,其涉及的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,最多涉案资金多达几百亿人民币。
 
 
(三)受害人众多
 
与传统金融犯罪“一对一”的侵害方式和以缺乏基本投资知识的群体为犯罪对象不同,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多表现为“一对多”的侵害方式,且受害群体都是互联网用户和有一定知识水平的人员。互联网金融犯罪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,在运营模式与利益分配方法上试图钻政策法律的空子,利用监管漏洞和人们追求高回报率的心理,掩藏犯罪意图和金融风险,笼络“高学历、高收入、高层次”的三高群体进行投资。国内爆发的互联网金融犯罪,有的个案受害人多达十多万、数十万。
 

(四)电子数据为主要的证据形式

不同于常规的经济犯罪,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的突出特点是,除线下证据外,网络证据也普遍存在,且核心证据的表现形式是电子数据。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各项操作,资金的往来多是以数字形式流通,业务合作也多是通过电子合同达成,金融机构计算机后台存储着许多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。此外,犯罪成员之间多用QQ、微信等移动端软件来联系,交流记录也是重要的犯罪证据。
 
 
 
而近几年表现最明显的最是P2P借贷平台了,从2013年的东方创投公司设立“东方创投”网络投资平台,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,通过互联网、电话及投资人团伙拉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在“东方创投”网络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,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、企业经营借款、应收款、信用贷款等,并承诺3%至4%月息的高额回报。截至2013年10月31日,“东方创投”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26736562.39元。到今年的各大平台暴雷,这其中有多少犯罪在里面就不得而知了。
 

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对策

(一)取得经营资质
 
站在投资人角度来说,在选着P2P平台投资时一定要看对方否取得相关的资质,而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在开展具体业务之前,必须确认该业务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,切忌“无证经营”,否则将涉嫌非法经营罪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、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等。主要资质有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
 
 

(二)完善合规制度
 
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行业的经营主体,要牢固树立守法合规意识,自觉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。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摆在首要位置,不断完善内部管理,加强制度建设,建立健全包括“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”、“信息按露、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”、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”、“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”、“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”、“信息披露制度”等在内的各项风险控制制度,积极通过技术创新、系统优化、流程改造等防范风险。具体而言,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做好信息中介服务,不设资金池,不发放贷款,不非法集资,不自融自保,不从事线下营销;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,不搞自筹,不搞“名股实债”或变相集资;移动支付机构不得占用客户备付金,不得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。另外,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招人用人、财务、采购、招投标、销售、运营、信息系统管理、审计等所有环节,要设置严格而科学的制度流程和制约机制,对重点岗位和环节加大监督、防范、提醒和控制,降低犯罪发生几率和可能性。
 
 
 
(三)加强员工管理
 
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犯罪,是意识操控之下的积极主动的行为,无论多么严格的制度都有被挑战、被突破的可能,只有人们内心有定力、自觉地抵制犯罪,才是控制犯罪、消除犯罪的根本办法。贪婪、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侥幸心理往往是推动犯罪,引发风险事件的主因。因此,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培训、进行警示教育,对于提高其守法意识、引导其依法从业,防范、杜绝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企业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建设,使员工在内心深处敬畏法律、远离犯罪,是公司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。培训员工树立健康向上的价值观、是非观、财富观、享乐观、家庭观、风险观,慎欲、慎始、慎微,算好自由账、经济账、名誉账、亲情帐,克服贪占心理、攀比心理、侥幸心理,要畏法、畏祸、畏因果。
 
 
(四)重视律师意见
 
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,往往涉及大量的协议签署及文件发布活动,这些协议、文件既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单位意志,也会对企业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。如果这些文件、协议中存在逾越或疑似逾越监管红线的内容,则势必会置企业于危险境地,甚至可能成为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陷阱。因此,有必要慎重对待其所签署的协议和发布的文件,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开展文书起草、审核工作,努力确保企业的业务活动合法、合规,严格控制法律风险。
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,而创新在拓宽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、提高服务水平,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之外,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逾越监管的法律风险,很多时候,“创新”本身就意味着冒险。因此,针对某一新业务或新项目,委托专业律师对业务性质、模式、流程开展合法性审查和评估,进行修正和规制,不但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,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。
 
 
(五)做好危机应对
 
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,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及时组建专业团队展开危机应对工作,团队成员应当包括企业主管领导、业务人员、财务人员、律师、行业专家等。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:(1)查明风险事件的相关事实,明确事件成因及责任主体,依法保全相关证据材料。(2)积极配合主管部门、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。(3)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,积极面对因风险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,提出减免企业法律责任或者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意见和主张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避免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和加重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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